供应商一旦接受、签字盖章回传四川尚匠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尚匠)的订单,或者供给四川尚匠的货物,即确认接受了该通用采购条款。
只有以可以追溯格式(书面形式,如传真、电子邮件)发放的采购订单才具有效力。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对订单进行更改或增加只在我们书面确认以后生效。与本通用采购条款和附加条款有分歧的条款,以及那些与供应商《通用销售和发货条款》相冲突的其他条款特别包括价格或者汇率的约定,只在我们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才生效。
供应商需要在最短时间(两个工作日)内确认我们的订单,并通知确切的交货日期。
供应商如果要把订单整体外包给第三方,事先必须征得我公司的书面确认。
1. 所有因为供应商失误而产生的费用都必须由供应商承担,这些失误包括供应商没有遵守我们的要求、发货不完整、或者没有按照协议发货等。
2. 本通用采购条款同等适用于今后订单。
3. 我们的员工禁止接受礼物、佣金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
4. 除非另有约定,该处拟定的价格确认有效。
5. 如果采购订单中没有标明价格,或者只有指导性价格,我们保留按照所收到的确认单确定价格的权利。
6. 除非另有约定,供应商应承担所有含包装、运输、报关、计重、测量以及其他的运输费用。
7. 供应商发货后3个工作日内,供应商需要把对应合同或订单发票送到订单指定的地址。
8. 除非由于我们的行为或疏忽所至,否则供应商不应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或开始履行其职责之前敦促付款。
9. 对于没有提供相关运输单据的到货,在我公司收到所有必要单据之前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均由供应商承担。
10. 分批发货或者提前发货必须征求我公司的事先同意。
11. 通过物流公司的发货只有当我公司在交货单上正式签字后才被认定有效,同时物流公司该将货物直接发给我公司相关部门。
12. 交货期非常重要,且交货期指货物到达我公司的时间。供应商一旦预见到可能发生整体或部分延期交货的情况必须立即通知我们并阐明原因和延迟时间。该通知将不影响我方的法律补救措施(如部分或者整体终止或废除订单)。
13. 供应商不能以需方没能提供全部文件、部件或零件为由延期交货,除非供应商曾及时向需方提出过要求;如供应商确实及时向需方提出上述要求,双方应共同协商延迟交货的期限。
14. 所购货物的风险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后;如果双方有约定的验收检验,检验通过后,风险才转移到我公司。
15. 供应商必须对因包装不良产生的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毁负责。
16. 我们将根据自己的安排尽快检测鉴定货物 /产品的质量,而不受法定的检测期限制。
17. 我公司的付款或交货前验收等行为并不导致我公司放弃对供应商交货过程中的缺陷采取法律补救措施的权利。
18. 供应商保证货物符合订单要求,特别是无导致货物价值或使用功能受损的缺陷发生;供应商保证其产品符合使用标准和设计目的要求并保证其产品有高质量原材料加工制造。
19. 货物必须符合中国所有现行的法律、制度和事故预防规定。
20. 如果供应商提供有缺陷产品,我们有权依据法律作出相应的补救。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如果供应商在合理的期限内无法或无意免费对缺陷产品进行修复或更换,我们有权取消合同。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供应商未能履行对缺陷产品的补救职责时,我们有权对缺陷产品进行补救,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1.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有缺陷产品导致采用(含有)该产品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应该承担更换、拆除故障产品以及重新安装无质量缺陷产品的全部费用。
22. 22除非另有约定,质量保证期为我方收到产品后 24 个月以内。如果双方约定货物必须在我方工厂通过性能测试后才可被接收,则质量保证期从我公司签署产品验收性能测试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
23. 对于所有发生在质保期内并且适时通知供应商的产品质量问题,索赔期限为自通知供应商之日起 6 个月之内有效。
24. 在得到更换之前或采购合同被撤销之前,缺陷产品或部件由我公司负责处置;缺陷产品被更换后,即使是存放在我公司也应由供应商负责处置。
25. 被更换或被修复部件的质保期应该与原始供货相同,保质期的计算应该从更换或修复之日起计算。该原则适用于所有被更换或修复的零部件。
26. 供应商应该赔偿我公司任何因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缺陷而导致的索赔、财产损失、浪费、债务和费用等。
27. 我公司为使供应商生产我方产品而向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数据、图纸、设备、专利、工具、模据等均属我公司财产,版权归我公司所有。供应商不得用于其它用途或复印、泄露给第三方。一旦供应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不再需要上述资料,必须立即免费归还给我公司。即使双方最终没能达成供货协议,所有资料也必须归还。
28. 所有按照我公司图纸、专利、保密工艺参数、工具及其副本制造的产品,供应商均不得自己使用,也不得销售或发运给第三方。以上原则同样适用于我方的订货文件。
29. 供应商必须对我公司的所有订单和相关发货承担保密义务。
30. 供应商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赔偿我公司因此而遭到的第三方索赔。
31. 作为商标/品牌和我公司名称受到相关法律严格的保护。
32. 事先没有获得四川尚匠的书面授权,任何供应商都被严格禁止使用这些商标/品牌和我公司名称,特别是用来和四川尚匠公司以外的客户直接发生业务。
33. 产品和服务的执行地应在双方同意的指定地点。付款执行地应为我公司下采购订单的业务所在地。
34. 我公司下采购订单的业务所在地(四川成都)将是解决纠纷的管辖地。当然我公司有权在任何能胜任的法院解决纠纷。
35. 任何有关发货的纠纷必须依据采购方业务所在地的有效法律解决。对于来自国外的发货除遵照本通用采购条款外可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协定执行。
四川尚匠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21-09-01